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行負 擔;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視委託 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人員,醫療人力部分由醫院自循程序充實,經費自 行負擔;戒護人力部分,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交由法務部統籌調 派。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加強戒護安全設備經費,由法務部視委託需要,編 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