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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少年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職員之任免、遷調之核簽及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核轉事項。
三、俸級之簽擬及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獎懲核議事項。
六、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職員之任免、遷調之核簽及擬辦事項。
二  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核轉事項。
三  俸級之簽擬及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  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  獎懲核議事項。
六  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  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  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  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一○  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一一  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一二  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