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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研考及法令規章之蒐集、登錄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建築修繕事項。
六、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十三、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研考及法令規章之蒐集、登錄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建築修繕事項。
六、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一○、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及督導事項。
一一、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一二、工友、技工及車輛之調派事項。
一三、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之維護事項。
一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