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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衛生計畫與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事項。
四、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十、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8 條
衛生科職掌如下:
一、本所之衛生計畫與設施之保管及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事項。
四、受戒治人身體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事項。
五、受戒治人疾病之治療及轉診事項。
六、受戒治人心理輔導及心理疾病治療事項。
七、病舍之管理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之檢查及指導事項。
一○、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一一、其他有關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