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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信望素孚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需要,分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指導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信望素孚之專家、學者
及社會熱心人士,報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