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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