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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四、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13 條
政風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機密之維護事項。
三、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四、政風興革之建議事項。
五、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本所政風考核獎懲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