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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2 條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辦理。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