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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事項。
五、關於社會資源運用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事項。
五、關於社會資源運用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