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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