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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人員處理事項,依
其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人員處理事項,依
其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