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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自強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研考及法令規章蒐集、登錄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五、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關於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友、技工、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關於財產、物品管理、宿舍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9 條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研考及法令規章蒐集、登錄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五、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入所、出所及各項費用之收取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十、關於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死亡之善後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友、技工、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關於財產、物品管理、宿舍維護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