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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教誨、教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建教合作及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教誨、教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建教合作及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一○、關於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一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