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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武陵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7 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