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東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規事項。
五、關於社會資源運用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 條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  關於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  關於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  關於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  關於受戒治人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規事項。
五  關於社會資源運用事項。
六  關於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社會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