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東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科、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  主管業務之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  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  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