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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