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臺灣桃園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受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