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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本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
  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