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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制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關於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四、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
    之製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制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
    事項。
五、關於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六、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七、關於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概)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制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修正)事項。
  三、關於經費流用、預算保留及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四、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之製作、
      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制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事項。
  五、關於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六、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七、關於現金、有價證券、公庫存款及公款支付期限之查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