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臺灣桃園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關於俸級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關於獎懲核議事項。
六、關於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關於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關於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關於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關於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