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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三、關於各項統計報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事項。
五、關於案件表冊之歸檔、整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統計業務之規劃辦理事項。
二、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三、關於各項統計報告、報表之提供事項。
四、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事項。
五、關於案件表冊之歸檔、整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