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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9
九  鑑定人日費、旅費之發給程序,得比照第七、八點方式為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9
九  鑑定人日費、旅費之發給程序,得比照第七、八點方式為之。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9
九  鑑定人日費、旅費之發給程序,得比照第七、八方式為之。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9
九  鑑定人日費、旅費之發給程序,得比照第七、八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