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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8
八  總務單位於發給證人日費、旅費後,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
    卷存查,另檢附證人傳票第二聯與證人日費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
    程序結報。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8
八  總務單位於發給證人日費、旅費後,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
    卷存查,另檢附證人傳票第二聯與證人日費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
    程序結報。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8
八  總務單位於發給證人日費、旅費後,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
    卷存查,另檢附證人傳票第二聯與證人日費、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
    程序結報。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8
八  總務單位於發給證人日旅費後,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
    查,另檢附證人傳票第二聯與證人日費、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程序
    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