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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6
六  檢察機關認為證人、鑑定人到庭必須住宿旅館或第二天仍須出庭者,
    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一千四百元。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6
六  檢察機關認為證人、鑑定人到庭必須住宿旅館或第二天仍須出庭者,
    每日支給住宿費新台幣一千四百元。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6
六  證人或鑑定人如遇水陸交通阻塞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庭之期日甚為急迫
    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與機票單據,於訊問或鑑
    定完畢後,持向總務單位核算領取。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6
六  證人或鑑定人如遇水陸交通阻塞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庭之期日甚為急迫
    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與機票單據,於訊問或鑑
    定完畢後,持向總務單位核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