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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3
三  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檢察機關應發給日費與旅費。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3
三  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檢察機關應發給日費與旅費。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3
三  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其應領之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與膳什費。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3
三  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鑑定,其應領之日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
    宿費與膳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