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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21
二十一  本要點規定事項,各檢察機關應張貼於適當場所,俾眾週知。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21
二十一  本要點規定事項,各檢察機關應張貼於適當場所,俾眾週知。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21
二十一  本要點規定事項,各法院應張貼於適當場所,俾眾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