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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20
二十  本要點於檢察機關選用之通譯準用之。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20
二十  本要點於檢察機關選用之通譯準用之。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20
二十  本要點於檢察機關選用之通譯準用之。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20
二十  本要點於法院檢察處選用之通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