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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2
二  為簡化作業,加強便民措施,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除另有規定外,
    應檢具當事人領款收據列報。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2
二  為簡化作業,加強便民措施,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除另有規定外,
    應檢具當事人領款收據列報。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2
二  為簡化作業,加強便民措施,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除另有規定外,
    應檢具當事人領款收據列報。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2
二  為簡化作業,加強便民措施,證人日費、旅費除另有規定外,應檢具
    當事人領款收據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