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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9
十九  檢察官囑託管轄區域外之檢察機關檢察官訊問證人時,由該受囑託
      訊問之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日費、旅費,再由原囑託機關歸墊。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9
十九  檢察官囑託管轄區域外之檢察機關檢察官訊問證人時,由該受囑託
      訊問之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日費、旅費,再由原囑託機關歸墊。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9
十九  檢察官囑託管轄區域外之檢察機關檢察官訊問證人時,由該受囑託
      訊問之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日費、旅費,再由原囑託機關歸墊。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9
十九  檢察官囑託管轄區域外之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詢問證人時,由該囑託
      詢問之法院檢察處支給日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