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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
      旅費。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
      旅費。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檢察機關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
      旅費。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8
十八  證人自動到庭作證者,法院得斟酌情況比照本要點支給日費、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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