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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6
十六  輕微案件所需之小額鑑定費用在一、○○○元以下者,得由鑑定人
      先行墊付,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6
十六  輕微案件所需之小額鑑定費用在一、○○○元以下者,得由鑑定人
      先行墊付,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6
十六  輕微案件所需之小額鑑定費用在一、○○○○元以下者,得由鑑定
      人先行墊付,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6
十六  輕微案件所需之小額鑑定費用在新臺幣一、○○○元以下者,得由
      鑑定人先行墊付,俟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