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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3
十三  證人收到預借之旅費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庭,經催告後亦不將該
      款歸還原匯借之檢察機關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3
十三  證人收到預借之旅費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庭,經催告後亦不將該
      款歸還原匯借之檢察機關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3
十三  證人收到預借之旅費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庭,經催告後亦不將該
      款歸還原匯借之檢察機關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3
十三  證人收到預借之旅費後,如不於指定期日到庭,經催告後亦不將該
      款歸還原匯借之法院者,應按其情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