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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1
十一  檢察機關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檢察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
      ,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由零用金墊付或以暫付款科
      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人員匯交該證人。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  檢察機關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檢察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
      ,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由零用金墊付或以暫付款科
      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人員匯交該證人。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1
十一  檢察機關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檢察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
      ,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由零用金墊付或以暫付款科
      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人員匯交該證人。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  法院檢察處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推事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
      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科目開具支出傳票轉
      送出納室匯交該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