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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1
一  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支給證
    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1
一  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支給證
    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1
一  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支給證
    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
一  各級法院檢察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支給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