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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8
八  驗收應由承辦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參加驗收人員職責如左:
 (一) 保管單位負責工程及財物數量之點收。
 (二) 施工、監造或使用單位負責工程及財物品質之檢驗。
 (三) 會計單位應負責規定程序監驗。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8
  八  驗收應由承辦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參加驗收人員職責如左:
   (一) 保管單位負責工程及財物數量之點收。
   (二) 施工、監造或使用單位負責工程及財物品質之檢驗。
   (三) 會計單位應負責規定程序監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