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4
四  主辦單位應於招標比價前,檢附有關文件,如工程圖說、預估價格之
    資料、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稿等先送會計單位核簽意見,並注意左列事
    項:
 (一) 有無預算。是否與所定用途相符,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
      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 單價是否合理。
 (三) 程序是否合法。
 (四) 凡購置器材、機器、圖書或租用器材所訂之契約為外文時,有無節
      譯成中文。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4
  四  主辦單位應於招標比價前,檢附有關文件,如工程圖說、預估價格之
      資料、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稿等先送會計單位核簽意見,並注意左列事
      項:
   (一) 有無預算。是否與所定用途相符,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
        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 單價是否合理。
   (三) 程序是否合法。
   (四) 凡購置器材、機器、圖書或租用器材所訂之契約為外文時,有無節
        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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