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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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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辦單位應於招標比價前,檢附有關文件,如工程圖說、預估價格之
    資料、投標須知及契約書稿等先送會計單位核簽意見,並注意左列事
    項:
 (一) 有無預算。是否與所定用途相符,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
      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 單價是否合理。
 (三) 程序是否合法。
 (四) 凡購置器材、機器、圖書或租用器材所訂之契約為外文時,有無節
      譯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