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3三 招標、比價、議價之監辦程序如左:
(一) 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以上者,
除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外,並應函請其上級機關及本部派員監視
。
(二) 營繕工程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而在其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函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視。
(三) 購置財物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而在其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
上者,應函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視。
(四) 營繕工程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購置財物未達
同條例所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者,由主辦機關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派員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