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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8
十八  本注意事項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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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本注意事項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