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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7
十七  變賣財物案件,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7
  十七  變賣財物案件,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