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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6
十六  工程之設計,應先經審慎勘查確實,而後設計籌劃發包。除因特殊
      情形必需辦變更設計外,不得中途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  工程之設計,應先經審慎勘查確實,而後設計籌劃發包。除因特殊
      情形必需辦變更設計外,不得中途變更設計或追加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