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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5
十五  瑕疵擔保金 (俗稱估固金或保證金) 之數額依契約規定以不低於工
      程結算總價金額百分之一為原則,由廠商繳納,並應製給收據,存
      入機關國庫銀行帳戶。保固期間依照契約動用,如無發生動用情形
      ,期滿後,由廠商持原繳收據申請無息發還。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5
十五  瑕疵擔保金 (俗稱估固金或保證金) 之數額依契約規定以不低於工
      程結算總價金額百分之一為原則,由廠商繳納,並應製給收據,存
      入機關國庫銀行帳戶。保固期間依照契約動用,如無發生動用情形
      ,期滿後,由廠商持原繳收據申請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