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瑕疵擔保金 (俗稱估固金或保證金) 之數額依契約規定以不低於工 程結算總價金額百分之一為原則,由廠商繳納,並應製給收據,存 入機關國庫銀行帳戶。保固期間依照契約動用,如無發生動用情形 ,期滿後,由廠商持原繳收據申請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