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1十一 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除依照有關稽察條例之規定辦理外
,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者,採通訊或
在門首公告五日、登報二日並通知同業公會公開招標辦理。
(二)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百分一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採通訊或
在門首公告五日,並通知同業公會公開比價辦理。
(三) 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者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百分之零點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一者,
採通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四) 在超過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上,未達稽察條例所規定一定金額百分
之零點五者,取據兩家以上估價單簽辦。
(五) 在零用金支付限額以下者,由總務單位逕行詢價辦理。
前列各款於辦理前,均應先由使用單位填具請購 (修) 單或專案簽
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送請總務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但陳核前應先送總務及會計單位會章或簽註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