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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