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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7
七、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品,應依規定登入作業類
    代管資產科目帳項,並列入公務類財產帳或非消耗品備查簿列管。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7
七  內部設施金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品,應依規定登入財產帳或非消耗品
    備查簿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