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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提列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處理要點 4
四、各監所年度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之預算數在八十萬元以上,除報經
    本會核准者外,不得請求撥款支援。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4
四  各監所年度內部設施金之預算數在八十萬元以上,除報經本會核准者
    外,不得請求撥款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