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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替代役役男離島外島地區人員服勤休假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 4
四  使用規定:
    上述役男經分發服勤單位滿三個月返回戶籍地休假時,由服勤單位給
    予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交通費補助,法定役期期間,每位役男休
    假交通費補助次數最高以七次為限,申請時應檢具購票證明,並按該
    航線航空或輪船公司給予軍人優惠價之半額補助,若該通路無軍人優
    待價時,則以一般旅客票價之半數予以補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