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6: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7
七、未達第一點或第四點所列之嘉獎或申誡標準者,仍得依其情節,予以
    嘉勉或告誡。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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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未達第一點或第四點所列之嘉獎或申誡標準者,仍得依其情節,予以
    嘉勉或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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