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5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懈怠,經勸誡不改或工作不力,影響事功。
(二)對工作措置不當,貽誤事機或對所屬保薦不實,致生不良影響。
(三)違反辦案或保密或經管財物之規定,致生不良影響,情節較重。
(四)利用職權,為他人事件,有所關說、請託或餽贈。
(五)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較重。
(六)捏造事實,惡意中傷同仁。
(七)積欠他人財物,致生糾紛,情節較重。
(八)未依規定擅自取用重要器材。
(九)未依規定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或發布新聞。
(十)違反規定,幫助家屬經營商業或從事投機事業。
(十一)擅離職守,情節較重。
(十二)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較重。
(十三)主管人員對於所屬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對於所屬
業務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對於所轄人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損害
調查人員聲譽案件,情節較重。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有損調查人員聲譽,情節較重。 |